依據中華民國滑冰協會第十四屆紀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與運動部115年9月18日運競(三)字第1150026016號函備查。公告相關紀律處罰如下:
一、廖○平君疑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4條之1情事,經紀律委員會決議裁定「停權六個月處置」,自115年8月25日起生效(停權期間:115年8月25日到116年4月25日止)。
二、施○倡君疑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4條之1情事之情事,經紀律委員會決議裁定:考量司法程序刻正在進行中,為維護選手權益與賽事秩序,決議
先予相關限制處分如下,並待司法調查結果確定後再行研議:
1.場地限制: 暫停教練施○倡於台北小巨蛋公益時段之使用與執教資格。
2.賽事限制: 禁止教練施○倡於本會主辦或承辦之各級賽事中掛名教練。
3.後續處理: 本案將視司法機關最終調查或判決結果,另行召開委員會議研議復權或重啟懲戒程序。
備註:
- 停權期間內不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賽事及不得擔任國家代表隊之教練或任何行政事務相關職位、亦不受理臺端參加本會各級教練資格檢定及各項訓練營。
- 紀律處罰決定之執行絕非目的,僅為維持台灣花式滑冰良好風氣之手段,中華滑冰協會需再次重申,本會雖提供紀律委員會相關違規證據與紀律法決定之標準,然惟有台灣不分階層、群體之花式滑冰參與者,共同遵守規定、端正花式滑冰風氣,台灣花式滑冰才能真正走向國際制度接軌、現代化、專業化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