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正案業已通過本會第13屆第44次選訓委員會決議通過,並經運動部運競(三)字第1140050696號函備查。
第九點獎勵:第二項
原規則:
個人組各項目未滿3人報名時,該項目列為表演賽,其比賽成績(分數)得列為國家代表隊與自費申請參賽之遴選參考,但不列入敘獎。
修正如下:
個人組各項目僅1人報名時,該項目列為表演賽,其比賽成績(分數)得列為國家代表隊與自費申請參賽之遴選參考,但不列入敘獎。個人組各項目2人報名時,擇優取1名敘獎。個人組各項目3人(含)以上報名時,則依名次敘獎。
最新版競賽規程:114學年度全國花式滑冰錦標賽競賽規程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