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滑冰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與教育部體育署114年5月14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40014701號函備查。公告相關紀律處罰如下:
一、廖○平君經查有違反中華民國滑冰協會花式滑冰教練管理規範第二條之B項第7款經紀律委員會裁定為”違反教練員行為”之情事;或教練之親屬違反前述1~6之規範;以及本管理規範第二條之A項第4款,教練均應充分瞭解其為運動員教練之身份,應隨時保持運動員教練之風範。若其行為經紀律委員會裁定為「違反運動教練之行為」,則視情節之輕重,輕者予以警告,嚴重者開除並不得參加賽事辦理。經紀律委員會決議裁定「停權二個月處置」,自114年5月2日起生效(停權期間:114年5月2日到114年7月1日止)。
二、周○彤君經查有違反中華民國滑冰協會花式滑冰教練管理規範第二條之B項第7款經紀律委員會裁定為”違反教練員行為”之情事;或教練之親屬違反前述1~6之規範;以及本管理規範第二條之A項第4款,教練均應充分瞭解其為運動員教練之身份,應隨時保持運動員教練之風範。若其行為經紀律委員會裁定為「違反運動教練之行為」,則視情節之輕重,輕者予以警告,嚴重者開除並不得參加賽事辦理。 經紀律委員會決議裁定「停權一年處置」,自114年5月2日起生效(停權期間:114年5月2日到115年5月1日止)。
備註:
- 停權期間內不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賽事及不得擔任國家代表隊之教練或任何行政事務相關職位、亦不受理臺端參加本會各級教練資格檢定及各項訓練營。
- 紀律處罰決定之執行絕非目的,僅為維持台灣花式滑冰良好風氣之手段,中華滑冰協會需再次重申,本會雖提供紀律委員會相關違規證據與紀律法決定之標準,然惟有台灣不分階層、群體之花式滑冰參與者,共同遵守規定、端正花式滑冰風氣,台灣花式滑冰才能真正走向國際制度接軌、現代化、專業化的未來。